一、凡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,均可以利用已公布的档案。
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利用档案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。
二、查阅、摘录、复制未开放的档案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三、档案馆提供利用的重要、珍贵档案,一般不提供原件。如有特殊需要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四、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阅档室。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画、涂改、折页、剪裁,违反者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,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五、档案馆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。加盖档案馆公章的档案复印件,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。
六、校外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档案,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和档案维护费。
七、查档结束时,利用者需在《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》上填写利用效果。
八、档案馆查档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。
联系电话:0536—8785178
潍坊学院档案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