潍坊学院知识产权类档案归档管理暂行办法
为提高学校知识产权类档案的质量和管理水平,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档案在教学、科研工作中的作用,依据国家档案局、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《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的意见》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知识产权是组织或个人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,知识产权档案是知识产权的真实记录和重要载体,主要包括专利、商标、著作权、商业秘密等档案,以及围绕知识产权的维权、转让等产生的档案。
二、知识产权档案的归档验收办法
知识产权档案是学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,学校将知识产权档案管理纳入档案综合管理体系,并把知识产权文件材料的形成、积累与归档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,明确归档要求,规范立卷程序,进行统一管理。
知识产权档案实行部门立卷制度。归档的知识产权文件材料,由其形成部门或责任人收集整理,于次学年6月底前提交科研处,经科研处审查归档材料的完整、准确、系统情况后,签署审批意见,方可按照档案移交的有关要求与档案馆办理案卷交接手续。
三、知识产权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:
(一)专利方面的文件材料
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交的请求书、说明书、权利要求书、说明书附图及有关的原始资料,外观专利申请提交的请求书、外观设计图片和照片等;
专利申请的审查、批准材料,如专利受理通知书、专利授权通知书、专利证书(包括发明、实用新型、外观设计专利,专利获奖证书等)、登记、公告等;
专利权的撤回、终止和无效的有关文件材料;
专利技术转让合同、许可合同、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决定、通知、登记、公告等文件材料; 专利权有效期内的缴费单据(复印件)及争议中形成的文件材料;
其他应当保存的文件材料。
(二)商标方面的文件材料
商标注册申请、审查、核准(商标申请受理书和商标注册证)等文件材料;注册商标变更、续展、转让、使用许可、补证、注销和撤销的文件材料;
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中形成的文件材料;
注册商标侵权中形成的文件材料;
注册商标使用和管理中形成的文件材料;
其他应当保存的文件材料。
(三)著作权(版权)方面的文件材料
书籍、演讲、音乐、戏剧、曲艺、舞蹈、杂技、美术、建筑、摄影、电影、工程图等各种载体形式作品及模型等著作权申请、审核、登记的文件材料;
作品的出版、发表、演出、展览、放映、播放、录音、录像、复制、摄制、洽谈、许可、转让、报酬、纳税、出租、改编、翻译、汇编、修改、署名等方面的协议和合同等文件材料;
计算机软件开发任务书、要求分析说明书、程序设计说明书、鉴定验收报告、操作手册、使用说明书、用户手册等纸质文档以及程序开发、软件设计的合作合同、委托合同、项目任务书等申请、审核、登记的文件材料。
(四)商业秘密方面的文件材料
在商业活动中形成的,如机构设置、人事任免、财务状况、分配方案、广告创意、客户名单、原材料进货渠道、产品销售网络、生产工艺、工装、产品配方、检验与测试、技术水平、新技术前景等方面的文件材料;
其它需保密的文件材料。
(五)植物新品种方面的文件材料。
(六)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
地理标志、遗传资源、传统知识、民间文艺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。
(七)国防知识产权方面的文件材料。
四、知识产权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方面:
一是要遵循其自然形成的规律,本着科学、规范、方便利用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;二是查阅利用知识产权档案原则上按照《潍坊学院档案管理办法》中的档案查借阅规定办理。
五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学校科研处、档案馆负责解释。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