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凡持有合法证件的校内外单位或个人,在说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后,均可查阅、摘抄和复制属于开放范围的档案。
二、本校人员利用馆藏党群、行政类保密档案或非部门形成的未开放的档案(如上级文件、党委、行政办公会议记录等),须经党委、校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开具介绍信,由档案工作人员代查。查阅与本人相关的档案(如任免、表彰、奖励、处分决定等以及由本人经办的档案)除外。
三、本校人员查阅财会档案,须经财会部门负责人同意,凭本部门(单位)介绍信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由相关财会人员陪同办理。
四、查阅审计档案,一般应限定在审计部门内部。凡需借出或非审计人员查阅审计档案,须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开具介绍信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,由相关审计人员陪同办理。
五、本校人员查阅科技保密档案,须经归档部门负责人同意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查阅他人限制利用的科技档案,须经课题负责人或本人同意,档案馆负责人批准。
六、社会单位人员利用上述档案,须先经档案馆负责人批准后,再按以上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
七、(1)利用档案者须填写《潍坊学院档案利用登记表》。原则上只限馆内阅览,不得随意带出。(2)如需借出非保密档案,须经档案馆负责人同意,并办理借阅手续。如涉及重要档案的,须报校领导批准后,方可借出。
八、需要复制档案的,必须由本馆人员办理,复印件、摘抄件须经核对加盖档案馆印章后方可有效。
九、档案工作人员在接收借阅后归还的档案时,必须认真检查、核对无误后,方可办理注销手续。如发现缺页和损坏,应及时采取措施,并追究借阅者责任,按规定处理。
十、校外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,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和档案维护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