潍坊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一、档案馆应根据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,并按照国家档案局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》,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进行鉴定。
二、鉴定销毁档案,必须成立鉴定领导小组,其成员由主管领导、业务职能部门和档案馆负责人组成。
三、鉴定销毁档案,由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该门类档案的“保管期限表”逐卷(件)进行鉴定,准确判定档案的存、毁,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,以便销毁。
四、各门类档案原则上按照保管期限表进行鉴定销毁,如有特殊情况,可适当延长其保管期限。
五、销毁档案要有严格的手续,首先要写出书面报告,逐卷(件)填写“档案销毁清册”,经保密委员会审查,报校长批准后,方可销毁。
六、销毁档案必须注意安全保密,由档案、保密、保卫部门派人参加监销,销毁后在清册上签名盖章。
七、已销毁的档案,应在案卷目录上注销。
八、鉴定销毁的各种记录材料应妥善保管,作为档案管理的历史记录备查。